貴州茅臺原董事長袁仁國被判無期徒刑
2021-09-24 08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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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1年9月23日上午,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政協(xié)第十二屆貴州省委員會經濟委員會原副主任袁仁國受賄案,對被告人袁仁國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,剝奪政治權利終身,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;對袁仁國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,上繳國庫。 | 相關閱讀(每日經濟新聞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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坤祚
大風泱泱,大潮滂滂
雖然成為被判無期徒刑的階下囚,但不可否認,袁仁國是一步步把茅臺送上神壇的人。
袁仁國1975 年進入茅臺酒廠時,最初是一名制曲工,那時茅臺的年銷量只有百余噸,出廠價是 8.5 元一瓶;到他 2018 年落馬,茅臺酒的銷量為 3 萬噸,出廠價是 969 元。
袁仁國做為企業(yè)經營者最大的“功”,在于對茅臺品牌和營銷體系的打造和維護,他是一位高明的營銷好手,非常擅長造魅,通過不斷提升茅臺的定位和神秘性,將茅臺品牌打造成了白酒行業(yè)里的奢侈品和投資品。他掌舵茅臺的14年里,茅臺營收一步步超過五糧液,超過帝亞吉歐,成為全球市值第一酒類制造商。
“酒是用來喝的,不是用來炒的”這句話,也是袁仁國提出來,但是在他的“罪名清單”上,也包括“大肆為不法經銷商違規(guī)從事茅臺酒經營提供便利”。袁仁國一手締造的營銷體系成就了茅臺,后來卻成為了滋生貪腐的溫床,與之同時落馬的茅臺高層,多達十多個。
中紀委曾經對國企領導的貪污受賄做出過表態(tài):貪官功過相抵非法律從輕發(fā)落依據,不論何種身份、何等人物,事實為依據,法律為準繩,必須一律平等。不能說,立過戰(zhàn)功,殺人就可以不償命;做過貢獻,貪污受賄就不算犯罪。不能說,創(chuàng)造了100萬元財富是功,貪污了其中的1萬元就不是罪。這是兩碼事。